民事判決公開宣判是什麼意思?
一、民事判決公開宣判是什麼意思?
法院公開宣判的意思就是無論審理的過程是否公開,審理的結果都應當公開宣佈。某些案件因為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的機密等原因不宜公開審理,但是判決應當公開進行。而開庭後擇日宣判的意思就是法院不當庭宣判,等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另外再定時間進行宣佈判決結果。
法院擇日宣判這個沒有明確的法定標準或時間,只能理解為合理時間內,這個合理時間以不超過審限為原則,簡易程序一般在三個月內,普通程序一般為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以達到15個月),只要在這個審限期內宣判都屬於程序合法。
一般案件都是擇日宣判。只有案情簡單的才一般當庭宣判。一審擇日宣判的死刑,如上訴要高院二審,即使不上訴也要高院複核,高院駁回上訴或者核准死刑的,再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最高院核准才可執行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法院宣佈開庭階段的流程: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實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是時間。
如果被告人是少數的民族不通曉漢語的,應當為其配備翻譯,如果被告人不滿18週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庭,併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者收到起訴書尚不滿十日的,則需要延期審理。
2、宣佈案件來源。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某檢察院起訴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鑑定、重新勘驗權、最後陳述權。
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宣佈休庭。報法院院長或者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審判長當庭駁回。
6、宣佈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佈法庭紀律。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的判決一般在開庭的時候都是會進行公開審理的,從而對於判決的結果也是進行公開宣佈的,就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性;讓公民可以知道案件的處理結果,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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