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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無罪與中止審理是什麼意思?

一、宣告無罪與中止審理是什麼意思?

宣告無罪與中止審理是什麼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後,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5、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

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刑事再審中,如果再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並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宣告無罪的原因是因為調查的證據不足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無罪的。宣告中止審理是因為案件發生的突發狀況,因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如戰爭,天災或者是因為被告人犯有一定的疾病導致案件不能夠進行正常審理,而裁定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