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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檢察院撤訴的情況有哪些?

開庭後檢察院撤訴的情況有哪些?

開庭後檢察院撤訴的情況有哪些?

檢察院請求撤回起訴,法院應當審查檢察院撤回起訴(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根據撤訴理由,則作出准許撤訴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裁定準許撤訴,説明法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此時意味着案件尚未終結,法院只是中止了審理,案件還是在法院。如果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新的證據,檢察院重新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恢復審理。在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後,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看守機關應當執行法院的裁定,中止羈押被告人,將被告人釋放;如果被告人對撤訴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裁定的話,此時案件才真正審理終結;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如果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説明法院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將繼續審理案件,審理終結後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不論是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還是裁定不准許檢察院撤訴,案件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絕不是説案件又回到檢察院,程序又逆回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意思。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對於證據不足或者證據失實的案件,可以在未宣判進行撤訴。檢察院撤訴只能是在未宣判之前,宣判之後如果被告或者原告對於宣判不服,可以向高一級人民法院申請申訴,並且對於犯罪事實較輕的,不足以再次危害公眾安全的可以進行不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