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並退回偵查的情況有哪些?
在各類訴訟案件當中,鑑於案情的複雜性,一般情況下都需要對案件現場以及事發地點以及當事人和嫌疑人雙方進行偵查。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當中,由於案件的敏感性,有時檢察院會批捕並退回偵查。關於檢察院批捕並退回偵查的情況有哪些該問題在本文中就作出瞭解釋。
檢察院批捕並退回偵查的情況有哪些?
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院規定可以退回兩次,如果退回兩次檢察院仍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會決定放人的,如果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就會起訴到法院去,由法院審理判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次一個月,可以退回兩次。如果退回兩次還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退回公安機關,説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批捕的條件是隻要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而起訴的證據則要求正確確實充分,故檢察院可能會因證據鏈的某些環節有問題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若當事人已被立案羈押,建議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為當事人提供會見、申請取保候審和辯護等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説明事實或者證據存在一些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對於檢察院批捕並退回偵查的情況來説主要與具體的案情相關。按照正常的法律規定,檢察院在對於案件情況依舊有所懷疑的狀態下,以及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偵查的權利,直至案情瞭解清晰,滿足結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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