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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取保候審

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時候,不一定就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對於一些涉及到國家公務人員的職務犯罪,則會有檢察院的偵查部門對案件進行偵查。因此,在申請取保候審的時候,有時就是向檢察院提出的。那麼通常在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取保候審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取保候審

一、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哪些情形公安機可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司法實務中,針對不同的刑事案件情況,在行為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具體申請取保候審的機關不同。有些是檢察院可取保候審,而有的則是由公安機關決定。而具體關於取保候審的期限,我國法律中規定最長不能超過1年,這是指針對不同的階段下最長不能超過1年。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