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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起訴後多久開庭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或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申請延期,以便於調取證據。

檢察院起訴後多久開庭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