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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返回偵查的情況有哪些?

檢察院返回偵查的情況有哪些?

一、檢察院返回偵查的情況有哪些?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並且後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蒐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範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裏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

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

②主要證據的蒐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採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蒐集證據。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分幾步

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承前啟後的中間環節。為保證審查起訴得以順利進行,審查起訴的具體方法和步驟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應當指定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2、審閲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後仔細閲讀起訴意見書,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閲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閲案卷要認真細緻,並應制作閲卷筆錄。

3、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只能由檢察人員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檢察人員在訊問時不得少於2人,並且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情況和閲卷確定複核證據的重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讓其回答。除對質以外,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注意做好筆錄。

4、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對案件情況比較瞭解,因而聽取他的意見,既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又有利於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識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準確地陳述和回答檢察人員的問題,需要委託他人代為訴訟。

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這樣更有助於檢察人員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時,應當由兩個以上檢察人員進行,並須向他們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前還要告知他們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陳述,詢問時應個別進行,同時注意做好筆錄。

綜合上面所説的,檢察院在審理的時候如果發現案件有什麼問題那麼是可以進行返回偵查的,但是返回偵查也是有次數限定的,如果在超過了次數的情況下還沒有找到證據那麼就必須要進行放人,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法就會不一樣,一切都應該按照合法的流程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