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無法通知具體依據是什麼?
刑訴法當中有一條規定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措施之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家屬,這是每個刑事執法機關以及其他相關國家機關必須去遵守的,那麼刑事訴訟法無法通知具體依據是什麼呢,以下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原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
新刑訴法中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不通知家屬:其一,無法通知;其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
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無法通知具體依據這一問題,小編通過根據相應的通知情形來為大家講解無法通知的根據問題,這應當是我們最好理解的方式之一,刑事訴訟法當中無法通知的法律依據也是人們根據應當通知的情形加以總結出來的,所以説我們針對無法通知與必須通知的情形加以對比記憶的話應該會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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