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誤工費交通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給予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的法律依據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事訴訟法關於誤工費的計算
關於誤工費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
法條鏈接:《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民事訴訟誤工費需要什麼材料,或需要什麼證明?
傷者交通事故發生日前三個月的收入證明,包括單位開具的誤工證明,醫療機構開具的休假證明,勞動合同,個税完税證明(如收入超過個税起徵點),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
保險公司要的誤工費材料也只是由醫院開的假條,由單位出具的月收入證明,寫有實際誤工天數及扣發工資金額的原件,超納税起徵點的要到地税局開完税證明,還有就是要提供受傷前三個月及受傷期間的工資條。
通常誤工費包括工資部分,由全責方負責賠償。如果任何一方不賠誤工費(包括)工資,可以訴訟公交運輸責任、全責方意外傷害和人員公司工傷賠償。
民事訴訟是很常見的案件,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期間,無論是原告房還是被告方其實都付出了相應的時間、精力、金錢等東西,但是正是因為被告方的原因才致使原告浪費時間等,所以原告方可以以此為由向被告方索要一定的誤工費、交通費等,這一點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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