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釋放依據是什麼樣的?
大家都知道,如果自己有了什麼違法違紀的行為的話,那麼是可能會受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的拘留逮捕的,可是如果説在查看之後發現並沒有什麼需要刑拘的問題的話,一般是會及時的進行釋放的,但是釋放也是需要有一定的依據的,那麼刑事訴訟法釋放依據是什麼樣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公安機關可以隨便拘留人嗎?拘留行為人要符合什麼條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分別是拘留的對象必須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且具備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緊急情形,才可以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決定拘留的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拘是一種強制性的手段,相信這一點大家都是非常的清楚的,所以對於刑拘是需要按照嚴格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步驟進行的,當然刑事訴訟法釋放依據對於釋放相應的人員來説也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的依據的話隨便的放人是可能會被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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