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傳喚的對象是什麼

“傳喚”是國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的權力,是指司法機關通知當事人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到案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詢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傳喚的對象是什麼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標籤: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