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的對象能是證人嗎
一、口頭傳喚的對象能是證人嗎
公安機關能不能傳喚證人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傳喚證人,要求證人到指定地點,對證人進行訊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傳喚的對象有哪些
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流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説,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辦案機關可以詢問證人,詢問證人的方式是以便利證人為出發點的,因此可以在證人所載的單位、住處進行,而不能將證人傳喚到辦案機關。詢問證人時還要主動出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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