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的對象有哪些,條件是什麼
傳喚是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當中的一種,並且是強制度最輕的一種。針對這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都是有決定權的,但需要注意拘傳的適用對象。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傳喚的對象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傳喚的對象有哪些
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流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説,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二、刑事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傳的適用採取拘傳措施應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然後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三、刑事拘傳的特點有哪些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綜上所述,拘傳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並且還是要這些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希望通過本站小編的介紹,大家能夠對拘傳有進一步的瞭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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