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與傳喚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法律中沒有“傳訊”法律術語,相近的法律術語是“傳喚”。他們之間的本無直接可比性,故重點給大家分析傳喚的法律規定。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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