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和傳喚的區別是什麼
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於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傳喚是指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於指定時間到案所採取的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使訴訟程序按計劃進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確及時地處理。傳喚須用傳票,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並要依法送達。受傳喚的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上規定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傳訊與傳喚基本上是通用的,無嚴格界限,即傳訊亦稱為傳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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