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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持續的時間一般是多久,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我國的傳喚分為了刑事傳喚和行政傳喚,在不同的場合下適用的情況是不同的。但是對傳喚的時間,法律都是作出了具體規定的。那麼大家知道我國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一般是多久嗎?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傳喚持續的時間一般是多久,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一、傳喚持續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是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解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第174條,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時,公安機關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並沒有規定當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時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拒絕簽字表明拒絕到案,刑事傳喚失敗,公安機關必須採取其他措施。

根據上文的介紹,刑事傳喚法律規定的時間一般不能超過12個小時,但要是情況複雜,需要採取逮捕等措施的,則不能超過24小時。行政拘傳的時間一般是不能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的不超過24小時。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