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與傳喚的區別是什麼
在刑事偵查過程中,我們經常會聽説一些比較專業的名詞,而這些剛好就是刑事訴訟中的一些強制措施,比如拘傳、傳喚以及拘留等等。像這三個名稱比較相同的措施,你知道其中的拘傳與傳喚有什麼區別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並摁指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對於傳喚,《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顯然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而傳喚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
從上文的表述中我們清楚的知道,拘傳與傳喚是存在很大不同的,主要表現在拘傳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傳喚則只是一般的通知,並不具有強制性。同時,採取拘傳與傳喚的機關也是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因其本身的複雜性,大部分人都搞不清楚,而在具體處理相關事務的時候就顯得力不從心。此時小編建議你最好諮詢一下本站的專業律師,讓律師來幫助你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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