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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拘傳是什麼意思,傳喚和拘傳有什麼區別

公安機關在對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是不一樣的,如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用拘傳的方式,而對待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可以選擇傳喚的方式。那麼傳喚、拘傳是什麼意思,傳喚和拘傳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傳喚、拘傳是什麼意思,傳喚和拘傳有什麼區別

一、傳喚、拘傳是什麼意思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包含了三層意思:

(1)適用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説,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已經兩次傳票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二、傳喚和拘傳有什麼區別

傳喚不僅適用於刑事程序,也適用於行政程序及民事程序,而拘傳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只適用於刑事程序。所以,要拿傳喚與拘傳進行比較的話,只能在刑事程序領域內進行區分。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拘傳只適用於刑事被追訴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而傳喚還適用於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

第二,刑事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則不具有。舉個例子,如果傳喚某故意殺人案的目擊證人前來作證,證人如果不去錄證言的話,公安是不能直接把他抓過去的;而公安若把某人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拘傳其接受訊問,那這個人必須去公安局接受訊問,否則公安可以強行帶走。説白了,傳票就是一個通知書而已,沒有強制力。

第三,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拘傳必須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時進行,而傳喚可以《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為依據。

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的程序,拘傳帶有強制性,而傳喚則是口頭或書面告知對方來參加訴訟活動,當然,兩者沒有合法的正當理由必須出席。如還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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