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347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347條的內容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説,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儘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二、刑事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1、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不適用。
2、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4、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至於簡化到什麼程度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法院、檢察院或當事人所決定的。
5、審判組織簡便。可以實行獨任制。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是辦理刑事案件方面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內容十分詳細,對刑事審理程序作出約定。其中第347條就明確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對於那些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小及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啟動簡易程序,這樣在1個月之內就可以審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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