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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訴訟法》的重要作用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就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的監督作了專門規定,從而使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加強和完善了人民檢察院對偵查工作的監督職能,有利於打擊和懲罰犯罪,防止罪犯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3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應當及時錄入刑事立案監督信息。

目前,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較為嚴重的“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罰代立”、“立而不究”等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有礙法律的正確實施,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且造成了對犯罪打擊不力的現象。由此,加強立案監督,防止和克服上述不良現象的存在就成了一個緊迫的問題。

三、《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係是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係,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刑法屬於實體法。

《刑法》規定了犯罪與刑罰的問題,是刑事實體法;《刑事訴訟法》則是規定追訴犯罪的程序、追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權力範圍、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以及相互的法律關係,是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為實體法的實現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獨立的品格。刑事訴訟法規範涉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分配關係,直接關係到公民的自由、財產等各項權利的實現程度。伴隨着訴訟民主化的發展歷程,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變化更大,承擔不同訴訟職能的國家機關之間也存在職責分配的變化。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內容是在不斷的變化中走向程序正義,引導刑事程序法治的實現。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在科學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發展,以適應不斷提升的人權保障的需要。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以懲罰犯罪、保護人權、維護社會秩序、限制國家公權為目的,刑法是在靜態上對國家刑罰權的限制,而刑事訴訟法則是從動態的角度為國家實現刑罰權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構成了刑事法的整體內容。

如果我們將刑事訴訟看作是一個邏輯證明的過程,那麼,在這個邏輯證明的鏈條上,刑法的規定就是大前提,刑事訴訟是為了探尋小前提,刑事訴訟的結果便是結論。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係具有一般與個別的關係的性質。

《刑法》,是指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即什麼行為是犯罪,犯罪了要負什麼責任,怎麼量刑處罰的法律,是刑事犯罪的實質法。民法,是指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大白話:就是調整民與民之間一切不足構成犯罪的行為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是指涉及到刑事案件,怎麼打官司的法律,是程序法。同樣,民事訴訟法是規定民事案件怎麼打官司的程序法。現在一件案子,如果是公安局立案,檢察院起訴的,那就是刑事案件,這個案件的審判用刑法,要判多少年。這個案子什麼時候開庭,什麼時候一審這些程序問題用刑事訴訟法。同樣,如果它是一個老百姓告另一個的,那就是民事案件,法官判誰對誰錯就按照民法,而這個案件什麼時候申,審判時要去多少人這樣的,就是民事訴訟法。

通過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執法部門的。執法部門如果在羈押期內沒有完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審理,應當予以釋放。針對需要繼續審查的,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做法。可以看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針對的不僅僅是犯罪分子,在維護老百姓利益的同時,針對執法部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等的權益,都是有着詳細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