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是什麼
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理,程序基本都是參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進行的。所以刑事案件當中的司法機關可以運用的強制偵查的手段,自然也受到刑事訴訟法的約束。由於刑訴法當中的法條非常多,所以小編今天特地為大家整理的是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是什麼?在瞭解過後希望大家能夠知法,守法,用法。
一、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是什麼?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傳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 》,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刑訴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法律規定: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比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拘傳等。並且這三種強制性的偵查方法都必須取得批准,我們就拿拘傳來説,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的時候是需要取得拘傳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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