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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滿一年了退回補充偵查合法嗎?

取保滿一年了退回補充偵查合法嗎?

一、取保滿一年了退回補充偵查合法嗎?

不合法,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可要求公安機關解除強制措施給出結論,無果可向檢察機關申訴。因為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因此當事人可以去公安機關詢問情況,或者委託律師瞭解具體原因。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第三百八十二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第三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退回補充偵查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在檢察機關在對相關事項不能認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但必須在司法審理的相關期限內進行,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取保滿一年的情況下,顯然是超出審理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