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回補充偵查規定合法嗎
一、法院退回補充偵查規定合法嗎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是合法的,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二、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綜上所述,對於犯罪事實的審查過程當中認定不清楚的,就需要將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要求進行補充偵查,起訴的要求就是要有充分的證據去證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但是對於補充偵查也是有限定次數的,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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