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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交羈押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移交羈押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移交羈押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移交羈押期限是37天,不構成批捕的話是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嫌疑人犯罪或者是造成事故不嚴重不構成起訴標準,批捕的話但是檢察院遲遲沒有下達批准逮捕令是因為,案件複雜,證據還在整理之中,案情還在進展當中。然後檢察院或者是公安局會下達延長刑事拘留令讓他本人簽字,意味着延長拘留,等待案情發展等待批捕命令。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如果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就只有給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沒有其他選擇但是被刑事拘留之後申請批捕之前的這段時間,公安機關自己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做出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並不是必須要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羈押37天還沒有批捕説明案件還在按照流程申請批捕令,只要羈押還沒滿37天的情況,那麼對於第二天被批捕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只能説明案件比較複雜,司法機關也還在對證據進行整理和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