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訴訟地法律如何規定?
一、運輸合同訴訟地法律如何規定?
1、如果是採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採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採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採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是承適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在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發生的糾紛,不同於一般的合同糾紛,即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如無故拖延運輸期限,又包括在運輸過程或者到達目的地時,託運的物品被損壞、丟失,或者對運輸工具、設備造成損害,以及旅客人身遭受損害所發生的賠償糾紛。因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25條規定的合同糾紛。這類合同糾紛,可能發生在運輸合同始發地、中轉地、也可能發生在運輸到達地。當事人因為上述運輸合同發生糾紛,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自行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始發地、是指貨物運輸的發運地或者旅客乘運地。目的地,是指貨物或者旅客到達地。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託,應當依法受理。對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審理。
一般來説一切涉及到水運,無論是聯合運輸還是單獨運輸都是屬於海事法院來進行處理。涉及到鐵路的話,那麼就由鐵路運輸法院來進行處理一般,一般來説都是在當地的相關法院來進行該項案件的相關法院審判,以最終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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