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院最長羈押期限為多久?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最長羈押期限為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小結:
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傳喚時有可能被立即羈押,所以在批准逮捕前, 30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 7天(檢察院批准時間)=37天,批准逮捕後的最長羈押期限為7個月,即2 1 2 2。
所以整個偵查階段的最長羈押期限大概為8個月零7天。
二、審查起訴期限的時間為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小結:由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會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所以最長的審查起訴期限應當為1.5個月 1個月 1.5個月 1個月 1.5個月=6.5個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羈押就是對犯罪人員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對於羈押的期限是會根據不同的階段來進行限制羈押的時間,因此,在處理時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遇到有延長的就一定要向上一級部門進行申請,避免出現超期羈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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