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有多長
一、一般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有多長
1、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因此,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有些案情複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所謂“案情複雜”,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如集團犯罪、一人多罪、取證涉及人員眾多等情況。
2、四類特殊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四類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刑法規定的 “犯罪集團”是指人員相對固定,有組織、有指揮地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羣體。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什麼情況下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新修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將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劃歸捕訴部門辦理後,該院在不影響疫情防控和訴訟順利進行的情況下,辦理的首起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切實保障了認罪認罰犯罪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檢察機關的司法人文關懷,有效維護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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