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羈押最長期限是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6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1.5個月+1個月+1個月+3個月=6.5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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