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最長羈押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一審最長羈押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一審最長羈押期限一般是6個月,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刑事案件二審的期限是多久?
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刑訴法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一般的刑事案件一審階段羈押的時間就是2~3個月左右,但也不能絕對的説,人民法院審理的時間超過三個月就是違法的。等法院審理完了之後,確認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羈押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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