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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一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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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一百四十八條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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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解釋一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行為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因此,正確理解“不合格產品”對於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的質量指標不符合有關的標準和要求。具體是指:  (1)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具有一定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  (2)與生產者自行制定的產品質量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要求不符;  (3)產品不符合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或者與其包裝上註明所採用產品標準不符,或者與生產者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產品質量狀況不符。  不合格產品分為劣質產品和處理品。  處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仍有使用價值,但產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產品的質量與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所規定的質量指標、產品説明中明示的質量指標,以及以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不符的產品。  劣質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衞生標準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者失去了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