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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二審程序是如何的?

刑事訴訟法一二審程序是如何的?

我們都知道,我們國家刑法對於我來説是,最重要的。那麼可能有些人對刑事訴訟的程序並不是很瞭解,這裏我們講一下刑事訴訟法一二審程序是如何的?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一審沒有得到相應的判決處罰,那麼才會有二審。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

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一)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二)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注意:上訴的提起方式可以用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

二、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

(一)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實體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意見以及採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判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注意:上訴,刑罰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三、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並可以參加法庭辯論。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文章已經非常清晰的在講述了關於,刑事訴訟的一二審的程序是怎樣的,解決了那些對刑事訴訟法一二審程序而感到非常糾結的人們的一些問題,刑事訴訟的程序並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如果讀者還有其他疑問,請隨時諮詢我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