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流程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對於民事訴訟來説,如果第一審的判決,自己並不是特別滿意的話可以上訴。上訴的話,就會進行第二審。但是許多人對於民事訴訟二審的流程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因為畢竟他們沒有經歷過案件審理的程序。那麼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流程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民事訴訟第二審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二、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在我國,由於實行兩審終審制,所以有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稱第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程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置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上訴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雖是兩個審級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有着密切的聯繫。具體説,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即對同一民事案件繼續進行審理,而不是開始審理另一個新的案件。第二審程序發生後,上一級人民法院就要根據上訴人的請求範圍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執行審判程序上是否正確、合法,繼續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應當明確,第二審程序並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一個案件經過第一審程序審理,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或者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當然也就不需要經過第二審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也都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然而提審、再審的案件適用第二審程序與上訴案件適用第二審程序是有區別的,比如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稱謂不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一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範圍也不完全相同。
首先,民事訴訟二審開始之後需要法院進行受理,受理完畢之後才進行正式的審理過程。其次就是審理的時候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然後進行證據的交換過程,最後是辯論。當然其中還有很多細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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