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管轄是指的什麼?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管轄是指的什麼?
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權限範圍的劃分。
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聯繫等既互相區別又互相聯繫。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訴必須是他本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我國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誹謗案,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
根據六機關《規定》,這類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8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以刑事實體法對被告人行為衡量的結果。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這類自訴案件實際上是原本應當公訴的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權,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解決被害人告狀無門的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立案偵查就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辦理,但立案偵查也是有管轄權限的,如果不屬於自己的案件在進行受理了之後都必須要合法的進行移交,我國也是專門為此而進行制定了條款,就是為了讓執法人員可以在自己的職權之內處理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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