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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範圍是怎樣的

一般針對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公安機關才能依法行使管轄權,然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也是有一定範圍限制的。那到底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範圍是怎樣規定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範圍是怎樣的

一、刑事管轄範圍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條第二項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傷害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行政管轄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辦理範圍內容如下:

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關於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範圍,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針對民事案件,雖然很多時候都是有民警調解處理的,但他們並沒有法律規定的管轄權。只有對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才會擁有一定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