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中的辨認是什麼
案件偵查中的辨認具體是指被害人、證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對於自己所見到的或者是自己做的事情在公安機關人員的見證之下,指認出某一個對象或是物品,對案件情況做一個確認,幫助查明案件。很多時候,我們大家普遍認為的辨認就只是指公安機關組織證人或者是被害人在不被嫌疑人知悉的情況下,從幾個人中指認出一個或者幾個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進行辨認的具體程序以及注意事項主要是指:
1、公安機關在案件的偵查中認為需要辨認的,需要向辦理本案件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並經過他們的批准。
2、偵查當中進行辨認必須有相關偵查人員陪同,辨認程序由偵查人員主持。
3、有多個證人或者是被害人需要進行辨認的,每個人單獨進行辨認,不得共同進行相互之間進行干擾。
4、在進行辨認的時候不能只辨認一個人,要把需要鑑定的物品或者是人混雜在其他相同物品中間,辨認應當公正,不得有任何語言或者行為上的示意,破壞辨認真實性。
5、在很多時候,辨認的人出於多種考慮,不願意暴露自己的身份。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應當予以尊重,在進行辨認的時候選擇比較祕密的辨認手段。
上面提到了被辨認的人應當混雜在其他選項當中作為干擾項,確保辨認的真實性,但是具體要混雜多少呢?
1、當證人或者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要大於或等於七個人;
2、在辨認照片的時候,總辨認照片數量應該超過十張;
3、如果是的對於物品的辨認,就需要多於五件;
4、但是如果受條件限制不能對該物品進行辨認的,也可以沒有數量上的辨認要求。
當辨認的時候,應該記錄辨認筆錄,當辨認完畢以後,由辨認人簽名確認,其他參加辨認工作的人也應該簽名或者是蓋章,案件情況特殊或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的還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是錄像。只有證人、被害人去通過辨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的機會,沒有犯罪嫌疑人指認證人或是見證人的可能,這一點是需要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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