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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不同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不一樣的,涉及的罪名一般情況下可以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管轄範圍內的通知的規定參考,有詳細的每個形式案件的具體立案標準,包括犯罪情節犯罪數額犯罪程度等。

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