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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程序

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那麼究竟哪些案件是屬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呢?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程序又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程序

一、 哪些案件由公安局立案?

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最嚴重侵犯,公安機關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肩負着維護社會秩序、保衞公共安全的責任。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具有同犯罪作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偵查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對於檢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立案管轄的案件一般來説是最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衞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六機關《規定》,涉税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對於自訴案件的第二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不是公安局管轄的案件,他們就會不聞不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閲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序是什麼?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目擊者等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看出,公安局並不是萬能的,有苦難找警察這句話也並不完全正確,在刑事案件中,只有找對人,才能解決問題。至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程序,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