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款規定不立案不偵查嗎?

一、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款規定不立案不偵查嗎?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款規定不立案不偵查嗎?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款規定不立案不偵查,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刑事立案後長期不偵查規定是什麼?

刑事立案後長期不偵查規定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批捕之後不偵查説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批捕後一般還是在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有些事實不清,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起訴。

批捕後一般還是在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有些事實不清,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起訴。如果已經批捕,公安機關應繼續偵查,但時間一般不能超過二個月,屆時需要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起訴,在檢察院起訴審查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屆時檢察院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訴,偵查階段人一直在看守所,期間可以由當事人家屬或者委託人及本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三、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滿足立案標準,並且經過核實確定並沒有掌握可以保證法院會量刑的證據的前提之下,公安機關才會展開偵查工作。在立案之前,公安機關的職員,也會先通過各種合法的途徑瞭解該案情,但是此種行為並不屬於偵查,任何沒有被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職員都是不會展開偵查工作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