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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有哪些

下列案件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有哪些

下列案件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有哪些

1.貪污賄賂犯罪,注意:

(1) 貪污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他罪均為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儘管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

(2)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銀行或金融機構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84條)等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定罪處刑,否則不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機關管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共34個罪名。注意:

(1)《刑法》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的犯罪主體雖然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

(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有瀆職性質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①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③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 167條);

④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

⑤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

⑥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這六個罪名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第3章第3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屬於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因此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範圍較廣,生活中的大部分案件都是警方負責的,但是,對於政府機制的內部的問題,警方好似無權介入的,合更多的是監察部門的處置,只要自己積極的配合有關的部門就可以處置,不過更為重要的是自己的權益保障需要在合理的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