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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2、由軍隊保衞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3、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4、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二、司法解釋

我國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前者是事實條件,後者是法律條件。從整體看,上述案件僅佔刑事案件總數的小部分,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任務由公安機關承擔,這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與職能決定的。一方面,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負有維護社會秩序、保衞社會治安的責任,牌同犯罪作鬥爭的第一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擁有嚴密的組織系統、良好的偵查設備、技術裝備的人員配備,使公安機關擔負絕大多數案件的立案偵查任務具有堅實的基礎。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六機關《規定》,涉税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另外,對於自訴案件的第二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對於立案偵查的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具體的案件是否可以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必須按照案件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符合特殊情況下由其它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相關案件外,都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