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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立案偵查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一、立案偵查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審查批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2、在案件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審查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後,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的瞭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再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請公訴科提起公訴,檢察院公訴科就對這些案卷進行審查。

3、後果不同。案件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後果有兩個,就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會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終結後,後果也有兩個,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經過審查終結後,就會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批准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對於立案偵查和逮捕程序都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一個階段,一般情況下,應當先進行立案偵查,在確實了犯罪事實後,才會對需要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司法審理的需要而定上,如果當事人不需要批捕的,則可以不批捕。

標籤:逮捕 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