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與立案調查的區別是什麼?
一、立案偵查與立案調查的區別是什麼?
立案調查是紀委常用説法,指國家工作人員(黨員)涉嫌違紀問題,由紀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兩規,查實後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如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是公安或檢察機關常用説法,指嫌疑人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是採取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法律措施,查實後移送法院。
以上調查和偵查分別對應的是兩個不同的職能部門,紀委有調查權,公安、檢察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
二、公安機關偵查程序是怎樣的?
1、偵查行為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2、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3、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種:
(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接到羣眾報案,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會予以立案,同時開展偵查程序。而立案調查往往是紀委的工作範圍,主要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違紀,經過調查,確定構成犯罪的,再交給司法機關。從範圍上看,調查比立案偵查要廣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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