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逮捕與追捕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決定逮捕與追捕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決定逮捕與追捕的區別主要是概念不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網上通緝的對象必須具備哪幾個條件?
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
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發佈的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着、語音、體貌等特徵和所犯罪名等,並且附照片,加蓋發佈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後,發佈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
由於通緝是偵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緊急措施。本條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發佈通緝令。這樣規定一是因為通緝是執行逮捕的繼續,只有公安機關才有執行逮捕權;二是考慮公安機關的裝備比較全,力量強,具有相應的強制手段,有利於將犯罪嫌疑人及時抓獲歸案。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中,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通過公安機關進行。通緝發佈後又發現新情況的,可以補發通報。對不知真實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徵、作案手段、攜帶贓款贓物等情況的,可以採用通報方式查緝。
如果犯罪嫌疑人並沒有逃跑,對於公安機關來説就不需要去追捕犯罪嫌疑人了,直接執行逮捕即可。追捕的這項工作主要也是由公安機關來完成的,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之後,公安機關要做的就是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另外,民眾也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完成對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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