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逃跑先下傳票還是先通緝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嫌疑人逃跑先下傳票還是先通緝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先下發通緝令、法院傳票最後、因為通緝令是由公安機關簽發、公安機關在執法機構順序屬於第一位、然後是檢察院、最後才是法院
什麼是“通緝”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佈通緝令。
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
特別關注:檢察院可以作出通緝的決定,但應當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
2、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衣着和體貌特徵,並應附上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發案時間、地點、案情性質等簡要情況。通緝令必須加蓋發佈機關的印章。
4、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
5、各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緝令後,必須及時佈置,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做好調查緝拿工作。
6、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的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逮捕必要的,發佈通緝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內立即通知撤銷通緝令。
通緝的條件及通緝令發佈的機關、範圍
第一款是關於通緝權和通緝的對象、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具有通緝權,通緝以發佈通緝令進行。通緝的對象必須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這裏既包括具備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應當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經依法執行逮捕,羈押期間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發佈的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着、語音、體貌等特徵和所犯罪名等,並且附照片,加蓋發佈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後,發佈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由於通緝是偵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緊急措施。本條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發佈通緝令。這樣規定一是因為通緝是執行逮捕的繼續,只有公安機關才有執行逮捕權;二是考慮公安機關的裝備比較全,力量強,具有相應的強制手段,有利於將犯罪嫌疑人及時抓獲歸案。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中,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通過公安機關進行。通緝發佈後又發現新情況的,可以補發通報。對不知真實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徵、作案手段、攜帶贓款贓物等情況的,可以採用通報方式查緝。
無論是傳票還是通緝,最大的目的還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維繫,所以在實際的生活中對於其他人來説可以多關注公安機關這方面的動態信息。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説不要逃脱法律的制裁,總有一天會被逮捕歸案,那個時候還會加大判罰,後果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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