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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先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案件的先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案件的先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先予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提出申請

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採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2、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負擔什麼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駁回申請。

但是在申請先予執行時,被執行人他必須要符合一些條件,也就是當事人他們之間的民事關係也好,財產關係也好,權利義務都是非常明確的,並且如果法院不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那麼不執行將會影響其中一方申請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被申請人如果有執行能力,那麼是可以被先予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