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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嫌疑人能先行拘留

哪些犯罪嫌疑人能先行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一)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