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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時候,一般都會聘請律師來為案件當事人進行辯護,那麼在案件審理前後,為了更好的瞭解案情和具體的證據細節等,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當事人見面是非常常見的事情,但是一般會見犯罪嫌疑人也是要依照法律規定,那麼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具體有哪些呢?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法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這一條文,可知:

1、辯護律師持“三證”即可要求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批准。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與偵查機關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罰犯罪。

3、看守所負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並且立法對上述時限予以明確規定,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大為縮短。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祕密性,不再需要偵查人員陪同,不被監聽,有利於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充分交流,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就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的整理,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一般辯護律師要求攜帶三證,在一些情節比較嚴重的案件下,會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批准之後才可以要求在看守所會見辯護的當事人,在瞭解案件情況之後,有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