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先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先予執行的法律規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可以先予執行,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也可以先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先予執行的條件:
(一)、當事人提出申請
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採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負擔什麼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駁回申請。
先予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了先予執行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才可以先予執行,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先予執行是因未情況緊急有迫切需要的,因此追索贍養費、勞動報酬等等費用都是基礎有迫切需要的才可以先予執行,沒有迫切需求的追索是不能夠先予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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