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通信會見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一、犯罪嫌疑人通信會見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後,直到服刑之前,家屬不能夠看到嫌疑人,只能送一些衣服、錢進看守所。家屬委託律師後,律師可以會見到犯罪嫌疑人,瞭解對方當時狀況。
在刑事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親屬無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的,經過公安機關批准,近親屬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權”。
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監護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間,可以與其會見、通信。
具體依據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但是該法並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2、《監獄法》第48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3、《看守所條例》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對於犯罪嫌疑人親屬的範圍,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
6、《公安機關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羈押期間,經公安機關批准,外國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與其近親屬、監護人會見、與外界通信。”
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監護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羈押或者服刑期間,可以與其會見、通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其近親屬通信的,交辦案機關處理;辦案機關書面委託看守所檢查的,看守所可以進行檢查,發現可能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扣留,並轉送辦案機關。
二、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階段
1、偵查階段: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逮捕。律師可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被拘留或逮捕)之日起,申請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況,提供法律意見,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和控告;
2、審查起訴階段:此階段,犯罪嫌疑人已經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律師可申請與犯罪嫌疑人會見,
向檢察機關提出無罪、罪輕、免予刑事起訴、減輕刑事處罰的相關法律意見。
3、審判階段:律師可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和收集證據,參加法庭審理,提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我國的看守所負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並且立法對上述時限予以明確規定,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大為縮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祕密性,不再需要偵查人員陪同,不被監聽,有利於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充分交流,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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