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1、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2、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3、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4、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佔用耕地等農用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耕地等農用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農用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的行為表現為一種持續狀態,不能將開墾土地行為與在土地上實施的具體非法佔用行為割裂開來,通常情況下是,行為人與被僱傭人基於不同的動機,被僱傭人在行為人的授意下,具體實施前期犯罪行為,後續的犯罪行為則是由行為人本人來完成。這時候,對於被僱傭人而言,行為人就是刑法上所説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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